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医院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人员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进行接待。院办公室负责院长接待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职能处室按照院长或其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的安排参加接待,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
第三条 院长接待日原则上至少每周一次,花园山院区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上午,光谷院区为每周三上午,葛店院区为每周五上午。
第四条 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需先到院办公室进行登记,院办公室根据登记情况,安排好接待顺序,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其他院领导逐一接待。根据当事人申请,院长或其委托院领导可约访当事人。
第五条 相关接待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能够当场答复和解决的,应当场予以解决和处理;对不能解决的,应向来访者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对需要集体研究的问题,待研究后应及时予以解决和处理,并及时回复;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待上级明确后及时予以解决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来访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要转交或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处理答复。
第六条 具体承办科室应按接待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的要求,限期完成承办事宜,及时回复,并将承办结果以《院长接待日交办事项办结情况反馈表》的形式通知院办公室,并反馈给接待院领导。院办依据接待情况及反馈表做好接待记录,并存档保存。
第七条 接待人员需做好保密工作,对来访者隐私和反映的一些不便公开的情况和问题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